(一)人身 保險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根據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風險不同,又可將其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等類型。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的壽命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的基本種類有死亡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合同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由此致殘或者死亡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該類保險合同既可作為獨立的合同存在,如普通傷害保險合同、特種傷害保險合同等,也可以作為一種從合同附加于人壽保險合同中。健康保險合同又稱疾病保險合同,它是以被保險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殘廢或者死亡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二)投保人的主要權利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權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權利是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作為合法存在的 基礎。《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權利有一些約束,如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并且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權利,但是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和 超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2、復效請求權。復效請求權是根據復效條款而產生的合同恢復請求權。根據 法律的規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將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并補交保險費后,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合同應當恢復效力。
3、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權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進行指定與變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時,投保人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為受益人,同時,在受益人為數個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順序或者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變更受益人必須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三)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保險人除了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外,還具有依法拒付保險金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保險人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不承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過,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四)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1、決定合同效力及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險單合法轉讓的前提條件: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將根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進行轉讓或者質押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該轉讓或者質押無效。
2、指定與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人身保險的受益人。
3、保險金受益權的復歸。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保險金受益權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受益權實際上復歸被保險人。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1)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五)受益人的主要權利
1、受益權。依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在發生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情況時,受益人有權獲得保險金。當受益人是多個人時,則按照受益的順序和份額獲得保險金。
2、受益權的喪失。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或者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則將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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