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再 保險與財產險再保險的分類相同。
(一)人身再保險的傳統分類
1、比例再保險方式。長期人身險的比例再保險。長期險業務一般包括長期健康險和壽險,其保費的構成取決于精算所采用的風險發生率、預定費用率和預定利率等。長期人身險的比例再保險一般分為1年定期、聯保和修正等三種方式。1年定期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公將長期險業務的發生率風險轉嫁給再保險公司的一種分保方式。換言之,分出公司公將死亡風險轉嫁給再保險公司。聯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將某一特定長期險種的全部風險轉移給再保險公司的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將被保險人的原始保費按比例支付給再保險公司,同時也將發生率風險和得率風險轉移給再保險公司。修正聯保方式是上述兩種方式的綜合。分出公司將原始保綱按比例支付給再保險公司,但保綱中準備金部分則留存在分出公司。這種方式使分出公司的合部風險得到轉嫁,又減少了保費的實際支付。
短期人身險的比例再保險。由于個人意外險期限較短且標的分散性好,因此,個人意外險比例再保險采用成數方式的很少,主要以溢額方式進行。對于團體業務和特殊風險,以及分出公司所 開展的新業務,分出公司領帶接受公司的技術支持,依然采用成數方式分保。
2、非比例再保險方式。人身險的非比便再保險主要包括單人超賠、事故超賠、止損超賠和超賠付率超賠等。單人超賠是指單個人和索賠超過一定金額后由超賠接受人承擔的一種超賠主式。止損超賠是指分出公司的整體索賠超過一定金額或比例后由分入公司承擔超出的部分。超賠付率超賠是指分出公司的特定險種索賠超過一定賠付率后由分入公司承擔超出部分。
(二)人身險的財務再保險
人身險的財務再保險 目前已發展成非常豐富的非傳統形式業務。此類再保險業務不但有傳統再保險所具有的分散死亡或疾病風險的職能和作用,而且可以分散分出公司產品投資風險并滿足保險監管部門對分出公司償付 能力監督和管理的需要。
財務再保險是對傳統再保險業務的重大發展,目前仍未形成完整系統的理論和做法,各國保險監管機構對財務再保險的政策差別很大。在發達國家,只要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得到滿足,監管機構并不干涉再保險的具體做法,因此其財務再保險亦較發達。在保險業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監管機構一般對財務再保險實行較為嚴格的控制。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人身險業務的相對特殊性,其財務再保險與財險的財務再保險盡管在原理上有某些類似,但在具體做法上差別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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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October 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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