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14, 2007

-[期指]- 交易所有哪些風險管理制度?

交易所有哪些風險管理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④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后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后,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后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后,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后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后,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準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托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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