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險合同的特點
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又稱分保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比較,其區別為:1、合同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則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2、合同的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標的或是財產,或是人身;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則是承保的風險責任。3、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性質或是補償性,或是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因發生于保險人之間,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因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是責任分攤性。
再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險合同作為 基礎。具有普遍意義的保險基本原則,也適用于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可以根據不同的基礎分類:
按再保險的方式分為比例再保險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前者以保險金額為基礎;后者以賠款金額為基礎。這兩大方式的劃分,是根據不同時期的客觀需要,適應不同要求而產生的。每一類型中又可分為不同的幾種方式。
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為臨時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預約分保合同。臨時分保合同是根據業務需要臨時選擇分保接受人,經協商達成協議,逐筆成交的一種分保辦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預先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宗或一類業務進行約定的一種分保方法。預約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臨時分保之間的一種分保方法。
(二)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包括合同開始和終止時間;執行條款,包括再保險的方式、業務范圍、地區范圍及責任范圍;除外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對原保險人的稅收處理;手續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定再保險合同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 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 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共同利益條款是關于雙方共同權利的規定,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獲得、向第三者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著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單獨處理,由此而產生的原保險人為自己單獨利益以外的一切 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過失或疏忽條款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以及原保險人在執行再保險合同條款時,由于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權利保障條款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證對方享有其權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原保險人應賦予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務文件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其他條款是保險合同一般應具有的共同條款,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三)再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分出人的權利與義務。
(1)分出人的權利為:保險金索賠權,分出人有權依據再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責任發生地向分入人提取保險賠款;單獨處理和要求分攤權,分出人有權根據再保險合同約定,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單獨處理原保險業務,對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約定分攤;分出人有權向分入人收取再保險手續費;對于比例再保險,分出人有權要求分入人提存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在遇到巨額賠款時,賠款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分出人可以要求分入人以現金攤賠。
(2)出人的義務為:如實告知義務,分出人應按照分入人的要求,將分入人在決定是否承保及影響再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向分入人如實告知;分出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險費;在達成再保險協議后,分出人應向分入人發送正式分保條,并定期編送業務帳單、業務更改報表、賠款通知書、已決和未決賠款報表;防災防損的義務,分出人應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 建議,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分出人在歸還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時,應同時 支付給分入人議定的利息;如因分入人工作的需要,分出人應向分入人提供有關賬冊、單據和文件;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應按分入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2、分入人的權利與義務。
(1)分入人的權利為:依約向分出人收取保險費;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分入人可以向分出人要求按分保比例攤回有關款項;當分出人不履行義務時,分入人要求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合同;在工作需要時,分入人可要求檢查分出人的有關賬冊、單據和分保記錄。
(2)分入人的義務為:分入人應按時支付再保險手續費;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入人應在分保費中扣存合同規定的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分出人為維護雙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費用,分入人應當按約定比例分攤;在遇到巨額賠款時,賠款責任超過約定數額時,分入人應按照再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現金攤賠;再保險合同成立后,除非 法律或合同另有約定,分入人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分入人應分擔分出人應列入合同的業務所發生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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