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2, 2007

-[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

(一)財產 保險合同的概念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其保險標的的種類不僅包括家庭財產、船舶、機動車輛等有形的物質財產,而且包括無形財產即利益,如民事責任、商業信用等。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包括火災保險合同、工程保險合同、運輸工具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農業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等.



(二)投保人的主要權利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一些 特殊權利,主要有:



1、請求保險人承擔某些必要費用。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除保險賠款外,保險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 支付其他一些必要的費用。根據《保險法》規定,該費用主要包括: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請求保險人降低保險費。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三)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也有一些特殊權利。與人身保險合同相比,其中最重要的是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全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的同時,其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也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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