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 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并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于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并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 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并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于保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于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于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 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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