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 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于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于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于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團體保險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在國外發展很快。特別是由雇主、工會或其他團體為雇員和成員購買的團體年金保險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發展尤為迅速。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團體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已成為雇員退休福利計劃的重要 內容。近幾年,美國有些雇員福利計劃中還加入了團體財務和責任保險項目,比如團體的私用汽車保險和雇主保險等。我國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團體壽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團體保險業務,但險種還不完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保險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團體保險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以人身保險為例,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在經營方式上存在以下不同:
(一)風險選擇的對象不同
對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的風險選擇對象基于個人。出于公平對待保戶,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考慮,保險人總是要對投保的個人及其風險狀況作出小心謹慎的判斷。比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病史、居住地、險種和財務狀況等。由于個人健康狀況和家庭病史在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時起著至在重要的作用,保險人通常會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并由醫療機構開具體檢報告書,以此作為證明幫助保險人作出承保決定。團體保險以團體的選擇代替個人的選擇,不需要團體成員體檢或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保險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單位的資格、被保險人是否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以及對投保人數和保額的限制。一般投保單位無權選擇為哪些人投保或哪些人不保。另外,保險金額或者全部相同或者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工資水平、職位、服務年限不同,為每個被保險人制定不同的保險金額。
(二)承保的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采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的承保表部分須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有關資料,以及關于受益人、保險金額、保險費金額和交付方式、簽單日期等內容。保險條款則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核心內容。在團體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張總的保險單提供保障證明,而給每個被保險人只發放一張保險憑證。總的保單與個人保單內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險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年齡、性別、保額等,在保險憑證中并不包括所有保險條款。
(三)保險合同內容的靈活性不同
個人保險合同充分體現了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一特點,即:保險人事先擬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對于團體保險,特別當投保單位是較大規模的團體時,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 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當然,團體保險單也應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 標準條款,但與個人保險合同相比明顯具有靈活性。
(四)成本與費率計算方法不同
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因此,團體保險減少了代理人的傭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續簡單,免于體檢,所以團體保險較個人保險更能節約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費用。此外,與個人壽險依據生命表制定費率不同,團體保險一般以上一年度團體的理賠記錄或經驗計算本年度費率,即采用經驗費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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