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 法律效力消滅的法律事實。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復存在的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 程序將合同轉讓,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約終止
履約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 結束。但是,船舶保險有特別規定,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船舶發生全部損失,一次保險事故的損失達到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后,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數次部分損失,由于每次損失的賠償款均未超過保險金額,即使保險賠款累計總額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須負責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才告合同終止。這是因為,為了保持繼續航行的能力,船舶在發生事故后必須進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費用少于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保險人賠付后,保險合同中原保險金額繼續有效,直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三)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現在,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復到未訂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狀態。因此,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險人一般要退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并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中,解除權是基礎。解除權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由保險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權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必須在可以解除的范圍內行使解除權;必須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解除;必須在時效期間內行使解除權。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 法律效力消滅的法律事實。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復存在的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 程序將合同轉讓,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約終止
履約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 結束。但是,船舶保險有特別規定,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船舶發生全部損失,一次保險事故的損失達到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后,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數次部分損失,由于每次損失的賠償款均未超過保險金額,即使保險賠款累計總額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須負責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才告合同終止。這是因為,為了保持繼續航行的能力,船舶在發生事故后必須進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費用少于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保險人賠付后,保險合同中原保險金額繼續有效,直到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三)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現在,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復到未訂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狀態。因此,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險人一般要退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并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中,解除權是基礎。解除權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由保險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權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必須在可以解除的范圍內行使解除權;必須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解除;必須在時效期間內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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