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2, 2007

-[保險]- 保險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基于一定的 法律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或主體的法律行為,即訂立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某些情況的變化而對其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或保單轉讓。保險合同訂立后,如內容有變動,投保人通常可以向保險人申請批改。凡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或修改,均須經保險人 審批同意,酌情增加或減少保費,并出具批單或進行批注。變更保險合同的結果是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一般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職業、保險金額發生變化,等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都與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密切相聯。合同任何一方都有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但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變更申請,并經保險人審批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險單進行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過下列主要 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后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二)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并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于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生轉讓。如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保險合同未作轉讓,則保險合同將因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過一定的轉讓手續,則產生轉讓的效力。根據《保險法》和《海商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轉讓和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因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與 管理之下,被保險人的變化會引起風險的變化,從而引起保險人責任的變化。因此,為了維護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一般保險合同的轉讓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方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之時起失效。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不然,其保險合同的轉讓無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即可發生轉讓。



2、轉讓的方式。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采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按習慣做法,采用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可以 自由轉讓;采用記名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則只有被背書人才能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的受讓人。



3、轉讓的后果。在保險合同轉讓時,無論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均可有效轉讓。保險合同的受讓人只能享有與原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保險合同的轉讓只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并未變更保險合同的 內容,沒有變更原有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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