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2, 2007

-[保險]- 法定再保險與自愿再保險

法定再保險是由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的再保險。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強制性,這種再保險也稱強制再保險。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險的出發點在于:



(一)保護本國保險業



通過法定再保險對本國保險 市場實施保護,是世界各國通常的做法。新加坡、韓國、印度、埃及、伊拉克、阿爾及利亞、巴基斯坦、智利、阿根廷等國,都以法令規定國內保險承保的一項或全部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向指定的專業再保險公司 辦理再保險。它們的成功經驗表明,辦理法定再保險對擴大本國保險市場的承保 能力,減少對外國公司的再保險依賴,控制分保費外流具有重要意義。即使像日本、法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有類似法定分保的集團來控制再保險,保護本國保險業。



(二)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其業務涉及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如果保險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不僅禍及自身,而且危及社會安定。通過法定分保,可以及時掌握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對其風險償付能力進行監督,從而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穩定社會。



(三)積聚資金,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



法定分保要求某種保險的全部業務必須按規定分出一部分,這就為所有經營此類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了最基本的再保險保障。不僅可以最大范圍地利用大數法則,擴大承保標的數量,幫助資金暫時困難的保險公司,發揮千家萬戶保一家的共濟功能,而且可以在正常年景積累資金,應付較大的自然災害,增強整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



自愿再保險是強制再保險或法定再保險的對稱,它是由分出公司與 接受公司雙方協議自愿簽訂再保險合同的一種再保險方式。自愿再保險的意義在于“自愿”。對于再保險的分出公司來說,“自愿”意味著在整個購買再保險的過程中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主要是:1.對已承保的風險責任是自留還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對自留額大小的確定以及對分出業務量大小的確定是自主的;3.對于采用何種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對選擇哪一家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作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對分保條件的商訂是自主的。當然,從再保險的接受公司來說,“自愿”意味著不僅可以自主選擇客戶,而且在上述相關方面也是自主的。



許多國家在保險市場形成初期都要求自愿再保險優先在國內辦理,一些發展中國家至今仍是如此。例如,韓國再保險公司,在其成立后的40多年內,一直在國內享有優先分保接受權,直至1995年12月,當國內保險市場已經發展到比較健全的情況下,才取消了優先在國內分保的規定。其他如泰國、土耳其等國,也實行優先在國內分保,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規定的,有的是通過國內保險同業間的協商議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國內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費外流,保護民族保險業。



《保險法》也有優先在國內辦理分保的規定,這項規定對再保險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它對分出公司的約束力表現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時,首先應考慮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公司拒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外國公司時,才可以分到國外。它對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表現為:中國境內的分保接受人,如需轉分保,也應優先考慮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拒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國外公司時,才能轉分到國外。當然,這里的“優先”,主要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不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有可能影響買方利益和保護落后。

No comments:

related tag

s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