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2, 2007

-[保險]- 原保險與再保險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 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 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保戶的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后,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幾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險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于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入業務時,他們作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注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 管理情況,以及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情況等。再保險業務主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一般政治和經濟形勢,特別是有在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的一般市場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經紀公司的資信情況等。再次,盡管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有所 差異的。比如,共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環節、管理手段、依據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

No comments:

related tag

s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