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分保是以損失金額為計算基礎,當分出公司賠款 超過約定額度或標準時,其超過部分的一定額度或標準由接受公司承擔的一種再保險。非比例分保有險位超額賠款分保、事故超額賠款分保和賠付率超賠分保三種方式。
(一)險位超額賠款分保
險位超賠分保的自留額是以賠款金額設定的。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保單在一次事故中發生一次或一連串損失時,接受公司對超過分出公司自留額的損失負約定的限額或百分比之 責任。例如,有一超過200000無以后的800000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分保,損失分攤如下:
單位:萬元
賠款總金額 分出公司自留額 接受公司分攤額
保單A 10 10 0
保單B 48 20 28
保單C 100 20 80
由于此種再保險是以每一危險單位為基礎,因此,每一危險的賠款自留額也是獨立的,互不相關。自留責任額和賠款限額均以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金額來計算。它比較適合保障出險頻率高而損失幅度比較平均的業務,如 汽車保險或汽車乘客責任險等。
險位超賠分保的主要優點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費較少,并且不必像溢額再保險那樣追蹤每一筆分出業務, 管理費用較低。由于再保險費低,再保險人通常也就不支付分保手續費。它在承擔大型危險可能導致的巨額賠款方面較比例分保更具優勢。
(二)事故超額賠款分保
事故超額賠款分保是以每一次事故所選成的累積損失作為劃分自留額和分保限額的基礎,用來保障分出人的累積責任的一種分保方式。由于主要是以保障展品常的大災害為對象,故又稱“巨災再保險”。
事故超額賠款分保的自留額與險位超額賠款分保的自留額有相同之處,均可以用一固定金額或百分比表示,但不同的是事故超額賠款分保的自留額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積損失為計算基礎,而不以每一危險單位的單獨損失為計算基礎。這樣,對一次事故的界定就很必要。在合同中,通常以時間條款對一次事故作窨和時間的限制例如:
1、對于旋風、颶風、臺風、地震和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規定為72小時。
2、對于暴動、罷工、內亂和惡意破壞也規定為連續72小時,并限于同一城、鎮或鄉的范圍之內。
3、其他巨災事故規定為連續168小時
事故 開始時間可由分出公司選擇,但最早不能超過分出人所登記的第一次損失的時間。
異常災害造成的損失十分巨大,最高責任額過低難以滿足分出公司的需要,過高則 接受公司賠款責任過于沉重。為了便于接受公司承擔額外負擔度,通常采用分層的辦法。分“層”是指將整個所要求的超賠 保險數額分割為幾層。各接受公司可以選擇參與某一層或若干層的超賠分保,確認自己的接受成分。這樣,也便于按層次分別制訂費率。
如某公司擬安排一個超過1000萬元以后由接受公司負責10000萬元的巨災分保合同,可分四層安排超額賠款:
第一層 1000萬元以后的1000萬元
第二層 2000萬元以后的2000萬元
第三層 4000萬元以后的3000萬元
第四層 7000萬元以后的4000萬元
設計巨災分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巨災,平稀奇巨災損失累積所造成的賠付率過度波動。
(三)賠付率超賠分保
賠付率超賠分保方式是按年度以分出公司某特定部分業務所發生的賠款與入帳保費的比例為自留額與分保責任額的計算基礎,約定比例以內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負,超過約定比例的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至一定額度或一定金額。
賠付率超賠分保是一種對保險人財務損失的保障,而不是對個別危險負責,它可以將分出公司某項業務的年度賠付率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故又稱損失中止超賠分保。賠付率超賠合同一般規定兩個限額:一是自負損失賠付率限額,當損失達到此限額時,分出公司必然已蒙受若干虧損;二是接受公司給予襝的最高賠付率限額,這種補償是在其他再保險已完成賠償之后才負責的最后的保障,基功能在于穩定分出公司核保績效,將遭受突然打擊形式的虧損控制在分出公司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對接受公司的責任同時可用一定金額限制,例如合同約定,接受公司的責任在賠付率90%至120%之晨,但最高責任額不得超過120萬美元,以先達到者為限。
賠付率超賠分保主要適用于農作物雹災險和年度變化較大難以穩定的業務。對于小額損失集中而累積每重的情況已有數年,且不能在短期內緩和解決時,往往要用這種再保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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