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廢或因患有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須負擔醫藥費用及 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通常規定以下責任免除: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用人員傷殘或疾病;被雇用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由于被雇用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分為死亡和傷殘兩種情況。死亡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 辦理。傷殘又分為三種情況: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經醫生證明,按被雇用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被雇用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在訂立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估計的,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保險單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切數,憑以調整支付的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保險人隨時查閱。
當發生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保險人。在未經保險人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在發生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保險人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被保險人應對其 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保險合同,保險人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合同,保險費依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如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此外,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保險人的累計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雇主責任保險還規定了兩項附加險:附加醫療費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附加醫療費保險是對被雇用人員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的承保。除另有約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國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人累計以不超過附加醫藥費保險的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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