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站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核電站項目提供的一攬子保險,核電站 保險主要特點是 技術難度高、價值高、風險高。主要保險有:
(一)海運險
通常規定,由業主進行投保,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作方為共同被保險人,對 工程用物料、機器設備和租用設備從供貨商倉庫到運抵核電站工地的整個運輸過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其中包括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等)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購買保險。
(二)建安工程險
通常規定,在不影響 商務合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購買建安工程險,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同方為共同被保險人。此種保險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投保幣種,并以下列項目的重置價值為基礎提供常規風險保險:
1.在建工程:
2.臨時建筑物:
3.施工用物料:
4.機器設備:
5.本合同中某條提及的租用設備:
6.本合同中某條提及的項目;
7.工地附近除機器設備外由業主所有的財產,其中包括工棚、臨時工地用設施。
所購買的保險應以工程開工日或業主所承包商定的日期為保險起訖日,并以如下日期先發生者作為保險責任中止日:
1.部分完工工程以該部分的驗收證書簽發為準:
2.核燃料放入核反應堆之后,此后保險責任將在核物質損失險中獲得保險;
3.業主與承包商達到的保險中止日。
同時,此保險還應 保障保證期間內在驗收證書簽發前的任何原因引起損失,或由承包商在執行保證條款履行義務時引發的損失。
(三)第三者責任險
通常規定,在不影響商務合同各合同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開支購買保險,并以業主、主承包商和由業主任命的各合同方為共同被保險人。此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標的是與建筑工地及其附近工程建設(包括工棚和臨時工程用設備)有關的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一種責任。
所購買的保險應以工程開工日或業主與承包商商定的日期為保險起訖日,并以保證期結束或業主與承包商達成的中止日期的先發生者作為保險責任中止日。
同時,規定此保險應提供的最低責任限額。
(四)雇主責任險
業主應以自己的費用購買雇主責任險或法定保險,保障雇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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