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賣證券時,應繳付費用如下:
1.傭金
由2003年4月1日起,經紀將可與其客戶自由商議傭金收費。
2.交易征費
由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雙方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004%的交易征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號:2821〕除外)。
3.投資者賠償征費
因為賠償基金的凈資產值已經超過14億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征費)(修訂)規則,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征費(即:買賣雙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額的0.002%(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4.交易費
買賣雙方須各付每宗交易金額0.00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交易所。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5.交易系統使用費
買賣雙方均須各付每宗交易港幣0.50元的交易系統使用費。至于經紀是否會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則屬其商業決定。
6.股票印花稅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所有股票期權莊家經銷交易、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減免。
7.轉手紙印花稅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張新轉手紙須繳納轉手紙印花稅港幣5元予政府,由注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8.過戶費用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收取新發股票費用,收費每張港幣2.50元,由買方支付。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