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性質的保險,除了定額醫療保險外,在一人投保多種、多份醫療保險后,發生給付時,可以分別計算,但合計賠付金額應在保險金額之內,而且不能超過實際醫療 費用。為此,索賠時必須提供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只有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已經有其他方面承擔了一部分,保險公司需要承擔差額時,才可接受醫療費用票據復印件,但必須查驗原件。
2、保險條款約定了觀察期(又稱“等待期間”、“免責期間”)的,保險責任在觀察期結束后才開始。
3、對于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重點審核醫生診斷的病名、初診日期、就診醫院及其地址電話、就診身份(社保/自費);意外傷害事故詳情;有關部門鑒定或意見;
4、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受理投保人的指定或變更;
5、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生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類似證明;
6、醫院是指依照衛生 管理法規領取有效執照的醫療 機構,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機構;
7、根據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吸毒或使用麻醉藥物導致的疾病或傷害治療費用,不承擔保險責任;
8、防止被保險人裝病逃避工作騙取醫療費用給付。
9、重點注意以下可疑跡象:被保險人對工作職位、收入、雇主、工作經歷不如實告知,或者受雇記錄不清楚、不連貫;每日醫療給付金額與被保險人財務狀況不相稱;被保險人家族成員理賠頻率過高;住院天數過長、醫療措施過于昂貴且并不必須;索賠申請時事故原因不明,醫生只能根據被保險人自述或其他主觀的信息作出診斷,特別是在失能原因認定上;以國外住院治療的單據申請理賠;保單生效后不久即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保單屆滿時以及當年度末申請理賠;索賠原因難于檢查,如腰痛、頭痛等;失能保險中被保險人已經被認定喪失工作 能力,但仍在工作;申請文件涂改、偽造,或更改經過拒賠的資料再次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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