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憑證式國債兌取有講究
(1)到期兌取
投資者持發行期內購買的憑證式國債到期兌取時,可在兌付期內到原購買點辦理。憑證式國債沒有統一規定的到期日,投資者在發行期內的購買日期(哪月哪日)即為到期日期,從購買日起按債券期限(幾年)對月對日計算。投資者可在從到期日起的兌付期內到原購買點辦理兌付。故投資者應留意憑證式國債的購買日期。到期時利息按規定利率計算,逾期不加計利息。
投資者持發行期結束后購買的憑證式國債,到期兌取時可在兌付期內到原購買點辦理。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和相應檔次利率計算,利息最長計算到兌付期的最后一日。如果投資者在兌付期內沒有辦理兌取事宜,可在原購買點問清延期兌付的地點和辦法。延期兌取需付少量手續費。
(2)提前兌取
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后如需變現,可隨時到原購買點全額提前兌取,不能部分提前兌取。提前兌取除償還本金外,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和相應的利率檔次分檔計息。投資者應清楚各個檔次的利率,和掌握提前兌取的利息計算方法。投資者要求提前兌取,可持“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和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辦理兌付手續。
憑證式國債到期或提前兌取的手續和銀行定期儲蓄存款的兌取類似。只是在提前和逾期利息的計算上有較大差別。
2.國債凈價交易
·所謂國債凈價交易,就是一種在現券買賣時,以不含有自然增長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將國債成交價格與國債的應計利息分解,讓交易價格隨行就市,而應計利息則根據票面利率按天計算,從而使國債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凈價交易條件下,由于國債交易價格不含有應計利息,其價格形成及變動能夠更加準確地體現國債的內在價值、供求關系及市場利率的變動趨勢。
早在1993年,財政部首次通過19家國債一級自營商,借助STAQ系統采取過凈價交易方式;此次通過深、滬證券交易所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1)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符合國際慣例,特別是附息國債實行凈價交易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國債市場發達國家的基本經驗。
(2)國債凈價交易下的成交價格總是圍繞著國債面值上下波動,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對國債價格的影響。
(3)凈價交易方式能清楚地勾畫國債交易中賣方的收益程度和買方的支付成本,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比較明確。對賣方來說,其得到的收益包括買方支付的成交價格和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對買方來說,其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向賣方支付成交價格和賣方持有期間應得的利息。
(4)實行凈價交易能分辨出國債交易中的資本收益和利息收益,為稅務處理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規定:“國債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在凈價交易方式下,將國債成交價格與應計利息分開,有利于稅收方面的財務處理。
3.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后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上證所開辦的回購業務采用標準化國債(綜合債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種,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即融入資金與抵押國債的面值比例為1:1。
4.交易過程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并限于小數點后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并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后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掛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注: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托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傭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 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傭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傭金標準的5‰收取,傭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于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5.清算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于交割。
6.交易債券
1、用于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并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于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于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于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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