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是指以各種船舶、水上裝置及其碰撞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運輸工具保險中的主要險種之一,一般為內河船舶保險和遠洋船舶保險。船舶保險一般采用定期保險單或航程保險單。
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各種水上風險。具體有以下幾項:1、海上災害,即在海洋運輸中所遭遇的惡劣天氣、海嘯、沉沒、碰撞、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蹤,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風或其他海難中失蹤且通過委請有關方面進行搜尋,仍無法確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過規定時間,即可按推定全損處理;3、碰撞與碰撞責任,是指船與船相碰、船與碼頭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船舶碰撞責任則是由于航行疏忽或過失致使他人財產受損,在 法律上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對碰撞責任的劃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臺風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與被碰撞船舶雙方損害自負;二是由單方面過失所致,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過失方承擔,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港內行使或錨泊等 過程中;三是互有過失所致,其損害賠償責任要按每一方的過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對船舶碰撞的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圍,對船舶碰撞責任的保險則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
共同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航行中,船方、貨方及運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險而存在損害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稱為共同海損。這種損失將由受益人即船方、貨方或承運方按獲救價值比例攤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損的 項目有三大類: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險的情況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如拋棄貨物以解除危險,這種犧牲應屬于共同海損犧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險和意外事故,為使船只脫離危險狀態而支付的額外費用,也應屬于共同海損費用;三是如果能節省原應列為共同海損的費用,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為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即被保險船舶由于承保風險遭遇海難,依靠本船的力量無法擺脫困境,只好委請第三方給予協助,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屬于救助費用。
在船舶保險中,保險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責任:1、戰爭、軍事行動和政府征用;2、不具備適航條件;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4、超載、浪損引起的事故損失;5、保險船舶的正常 維修、油漆費用、磨損、朽蝕、本身故障;6、停航、停業及第三者間接損失;7、木船、水泥船的錨鏈(纜)、子船的單獨損失;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費用;9、保險船舶上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及水、鹽等給養品和船員的衣物、行李的損失等。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分為兩種:定期保險和航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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